零容忍!温州一老板“借壳”办鞋企,骗财两千多万,获刑十年半!

零容忍!温州一老板“借壳”办鞋企,骗财两千多万,获刑十年半!

 时间:2022-11-30 09:06  澎湃新闻、温州日报、化纤邦

近日,记者从温州鹿城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一起失信被执行人员“恶意办企”骗取供应商巨额财物的合同诈骗案,以合同诈骗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刘某开办的鞋企位于温州“中国鞋都”产业园区,这是一个集皮革、鞋材、辅料、成品鞋等上下游产业链贸易、检测、生产等于一体、配套成龙的大型鞋业基地。


2020年5月至2021年8月,被告人刘某在明知其系失信被执行人且无实际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仍通过举债方式,租赁厂房、购买生产设备,指使程某(另案处理)注册成立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由程某担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刘某为公司实控人,骗取多家供应商各类鞋材共计2400余万元。

经查,刘某将骗取的鞋材制成成品鞋,将其中绝大部分成品鞋以低于成本价的方式销售,从中获得的部分款项被用于个人消费、偿还个人债务、支付高息借款本息等。


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刘某在未依法偿还法院立案执行的欠款本息情况下,仍使用名下账号支取、消费金额共计400余万元。


鹿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无实际履约能力的情况下,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又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合同诈骗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予数罪并罚。


鉴于刘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对二罪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判决。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属于合同诈骗罪的情形之一。


这起案件中,表面上看属于被告人刘某与供货商之间的货款拖欠民事纠纷,实际上被告人刘某主客观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侵害的客体是市场经济秩序。被告人刘某不仅要面临十年以上的刑罚,还要承担2400余万元的退赔责任。


被告人刘某开办的鞋企位于温州“中国鞋都”产业园区,这是一个集皮革、鞋材、辅料、成品鞋等上下游产业链贸易、检测、生产等于一体、配套成龙的大型鞋业基地。其行为不仅侵犯上游鞋材企业财产权,更造成鞋业市场混乱。可以说,对园区产业链健康发展造成冲击,有损温州制鞋业树立的“中国鞋都”形象。


在此,法官提醒,企业经营应依法、诚信并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若为一己私欲赚“快钱”牟“小利”,终将“害人害己”,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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