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工资条例暂时还难以出台

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工资条例暂时还难以出台

 时间:2010-06-02 09:27  TBS信息中心
  今年以来,多个省市相继上调最低工资标准,2010年也因此被称为“最低工资调整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数据显示,目前,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1120元,为全国最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广东,为9.9元。
  进入5月份后,更是不断有关于收入分配改革的消息出炉。有消息称,近来全国人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等分别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就深化收入分配改革问题展开调研。其中,由国家发改委牵头研究拟订的《关于加强收入分配调节的指导意见及实施细则》正在制定和完善之中。而人保部则负责指导并审核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研究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问题,重点破解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增资难题。据报道,人保部建议,一方面要继续推行劳资工资集体协商,另一方面要探索税收优惠等措施在内的新思路。
  就此,早报记者专访了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
  东方早报:2010年频频出现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这一现象的背后原因是什么?
  苏海南:这是个好事,是在经济向好的基础上对前两年受金融危机冲击时暂缓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一个弥补。此外,这也是对《最低工资规定》的落实,根据规定,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东方早报:很多人诟病最低工资标准的作用,认为其产生了负面作用,是一项明显违背市场经济原则的制度。你怎么评价最低工资标准制度?
  苏海南:最低工资标准的实质性作用,是让劳动力市场上的最低岗位劳动者的工资能够满足其本人及家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上世纪90年代有人认为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影响了就业,但是最近十年来,没有任何一项研究证实这一点。
  东方早报:最低工资标准出台以后,出现了不少企业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招人的现象,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苏海南:尽管现在有部分企业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招人和将其作为执行标准的现象,但这不是最低工资制度的本意,这是少数企业主缺乏社会良心、钻法律空子。这不是最低工资制度本身的问题。我们知道,劳动市场和企业的工资是分层级的,最低工资标准只是对企业最低端的岗位支付工资水平规定的一个不得违反的下限,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劳动者原有各岗位的工资也应当保持一个合理的比例关系上调,应做到“水涨船高”。
  对少数企业把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成本转嫁给劳动者的做法,要通过以下措施纠正:
  一是大力宣传最低工资标准绝不是企业的工资执行标准,企业不能以此为借口,将原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下拉到最低工资标准,或把原来承诺的包吃包住取消。
  二是加强推行劳资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劳资双方关于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集体协商机制;要加强推动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法律援助机构的介入,形成一个劳资双方博弈机制。
  东方早报:你也参加了工资条例草案的研究拟定工作,草案大概会在什么时间出台?对于这个草案,你有什么期待和更好的建议?
  苏海南:暂时还难以出台。有多种原因,去年主要是金融危机发生后,发现对很多问题的了解并不透彻,因此,要根据金融危机带给我们的正反两方面情况的变化,来更加全面系统地分析中国各类用人单位的现实情况,特别是小企业的情况,找准问题和原因,在法律上制定出既有科学性又有合理性还有现实可操作性的条款,以确保切合实际,具备可操作性,从而能够真正执行到位。
  工资条例要回答如下问题:在市场经济情况下,怎么确立工资决定机制并实行工资增长机制,工资支付如何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不受到侵害;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应遵循哪些原则和程序;政府对国民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到底应该发挥什么样的作用,使之既能够补充市场机制的不足,又不对市场运行规律造成干扰和损害;还有,违反工资条例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