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重要商品猛涨 政府可干预
时间:2010-07-27 13:33 TBS信息中心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表示,建议将价格管理条例中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现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同时,将第三款修改为,明确市政府采取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